“不要同化,不要新的主人,不要分立主义。人民继续进行其革新工作,同一个伟大而自由的国家结成联邦”。阿尔及利亚是一个自治共和国,共和国的居民—法国人和穆斯林,都具有阿尔及利亚的公民资格。它有它自己的政府和国旗。结合在法兰西联邦内的这个国家,对于包括警政在内的一切内务问题,拥有完全的主权。对外关系和国防事务,和法国一体,归联邦政府主管。由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普选所产生的阿尔及利亚议会有立法权,由议会表决预算,对法国所同意给予的补助和信贷的使用进行监督。 行政权由一个政府来行使,政府由代表大会选出的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和协助总统的内阁所组成。法国派驻一名经阿尔及利亚国家元首同意的总代表。这位代表在取得共和国总统的同意下,有权发表咨询意见,“指导阿尔及利亚政府、向政府提出建议并注意到领土的外部安全”。在这个方案中,还存在着联邦制的唯一迹象是,要实现在法兰西联邦范围内组成一个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联邦这样的远景。 这个方案未经议会审议,议会通过了政府提交的阿尔及利亚组织法规(1947年9月20日法令)。在那个法令中,阿尔及利亚被确定为法国海外省的一个组合体,被授予财政自主权和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方面,没有任何改变。取代1945年已被撤消的代表团的财政会议,则改组为阿尔及利亚议会,其中一百二十名代表,分别以相等名额代表两个选民团。一个选民团是由按照法国民法规定的四十六万四千名公民所组成,另一个选民团是由按照他们原有法规的五万八千名法国人一穆斯林所组成。后者包括约一百二十万名非公民的选民。 议会的权限,主要是在财政方面。它经管阿尔及利亚本身的产业和利益。它审查和表决预算;开征或取消捐税。有关商订借款,特许提供服务和兴办公共工程等事项,必须由议会作出决定。从立法观点来看,除了那些不得不适用于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以外,议会可以作出一些决定,把宗主国的法律,无条件地或在适应当地的情况下,在阿尔及利亚推行。 |